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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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结果加重犯的分类有哪些?

2019-03-22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我们知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比如故意伤害他人,结果致使他人死亡的犯罪。那么,结果加重犯的分类有哪些呢?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蒋春宁律师,山东青岛刑事知名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本行为直接造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A冲撞B,但B身后是很陡的台阶,B跌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即使A对B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2019年结果加重犯的分类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 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 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 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9.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蒋春宁律师,山东青岛刑事知名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蒋春宁律师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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